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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

时间:2001-06-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执协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01-6-18

执行日期:2001-6-18

湖南省高级人 凭证的规定,上述房产只能认定归机电总公司所有。如果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坚持主张产权,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对机电总公司不服原判的问题,应告其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但其申诉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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