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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1-05-24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5-24

执行日期:2001-5-24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高级人 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的适用问题。请示的问题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具体意见及理由。

请示案件必须逐级进行。

第十六条 省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省高级法院的指令后应当立即纠正。如果认为省高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3日内请求省高级法院复议。

省高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并在全省法院内对该法院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该法院检查,并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上级法院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的,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并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通知执行法院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手续。口头通知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办理。

执行法院接到暂缓执行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该案件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出的有关执行的指令性意见,必须经过执行机构实行归口管理,未经执行机构下达的指令、通知等,下级法院可不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发现下级法院有枉法执行等问题,除依法纠正外,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凡在审查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错误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件纠错情况登记表,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后送有关法院。对发现错误的执行案件,省高级法院适时予以通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24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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