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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明传[1996]318号
发布日期:1996-8-7
执行日期:1996-8-7
陕西省高级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我们认为,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的无期徒刑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意见,逐级上报,再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妥否,请予答复。
19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