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5-24
执行日期:2001-5-24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委托拍卖工作,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对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拍卖标的物较大或有重大影响以及采取无底价拍卖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拍卖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再次警告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一年;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