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5-21
执行日期:2001-5-21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推进庭前准备程序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理的案件由指定的人员代为签收诉讼文书。没有约定的,诉讼文书交付该律师所在事务所工作人员即视为送达。
三、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庭前准备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