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5]112号
发布日期:1995-7-28
执行日期:1995-7-28
1995年5月8日至12日,最高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事,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刑罚时,既要坚持依法从轻和减轻的原则,又要掌握好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幅度;既要防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与成年罪犯不加区别的倾向,也要防止对未成年罪犯一味宽纵、量刑畸轻的倾向,切实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宽严适度。
四是正确行使少年法庭的职能问题。少年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但是必须明确,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工作中,应注意找准自己的位置,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既充分发挥我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代替其他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五是总结自己的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的问题。对我国少年法庭十年探索中积累的经验,还应进一步进行总结,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再反过来指导实践,以克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与此同时,还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但是,学习、运用外国的经验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真正做到“洋为中用”,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照抄照搬。
六是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问题。当前少年法庭工作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干部队伍也存在某些不稳定因素,尤其需要对少年法庭给以更多的支持和关心。会议强调,各地法院的领导同志,在工作部署、人员调配、评先选优、提职晋级(包括评定法官等级)、确定岗位责任以及发放奖金、补贴等方面,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正确决策,公平对待,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以调动少年法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把今后工作做得更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9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