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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95]沪公[指]73号
发布日期:1995-4-7
执行日期:1995-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中级人 。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