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 号:许政[2008]48号
发布日期:2008-8-6
执行日期:2008-8-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养老(2007)47号)等有关 院予以冻结。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
(四)擅自增加、提高或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五)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七)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不及时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八)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九)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数据的;
(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或抵押的;
(十一)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部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