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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5-2-1
执行日期:1995-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送达同级检察院,以便及时审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四、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区县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统一政策思想,不断提高二审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