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4]144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执行日期:199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样式(试行)》的要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死刑备案材料,不再报送我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存卷。
二、报送的死刑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并按上述报送材料的顺序排列,一案或几案材料装订成册、填写好目录、封面( 年 月 日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备案材料)后报送我院刑二庭。
三、死刑判决执行后,及时报送备案材料,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