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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1-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1-8

执行日期:2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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