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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8
执行日期:2001-1-21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督促程序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