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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9-5
执行日期:1994-9-5
陕西省高级人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原刑事审判庭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