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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4]9号
发布日期:1994-5-16
执行日期:1994-5-16
四川省高级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另行制作刑事判决书或者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