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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复核中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如何制作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4-05-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4]9号

发布日期:1994-5-16

执行日期:1994-5-16

四川省高级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另行制作刑事判决书或者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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