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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4-01-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发布日期:1994-1-6

执行日期:1994-1-6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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