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0]399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执行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强制和解或变相强制和解的,不得结案;原承办主执行官应当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由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各项执行行为,应当及时制作相应的文书和工作笔录。制作文书和工作笔录应严格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
第十八条 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应当详细叙述事实,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充分阐明裁定理由。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严格按照执行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统一监督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