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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3-09-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9-3

执行日期:1993-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应当在生效后立即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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