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明传[1993]253号
发布日期:1993-8-18
执行日期:1993-8-18
海南省高级人 未有规定,法院不能审理超期羁押被告人。虽然有规定对羁押期限已满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但重大案件、有串供可能及有社会危害性的除外。由此可见,政法机关认为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继续羁押,法院也应照常开庭审理。
鉴于意见不尽一致,经省院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请予尽快答复。
199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