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8〕51号
发布日期:2008-8-27
执行日期:2008-8-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灵活和成本低等诸多优点,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强调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现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依法调整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配齐配强调解人员,更加重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组建,落实职责,完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二)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作用。〖HTF〗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群众认知度高等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以节约成本,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纳入职责范围,加强对劳动保障 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调解程序,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衔接,并按照“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仲裁调解力度,提高仲裁调解成功率,逐步形成企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