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7-18
执行日期:2000-7-18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 可以适用的案件;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集团诉讼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民事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
(2)合议庭把握不准或认为是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4)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书面批示送审的案件。
对前款第(1)项规定的案件,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22.非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23.合议庭实行共同负责制。下列问题以合议庭一致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负责;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持多数意见的成员承担责任:
(1)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2)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或者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3)案件的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24.下列问题,由合议庭的案件主审人承担责任:
(1)故意隐瞒证据,不如实全面汇报案情,导致合议庭漏认或错认案件事实;
(2)没有正当理由,案件严重超审限;
(3)调解书、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存在陈述案情、分析论理以及说明问题不清等质量问题。
25.独任庭实行独任审判员个人负责制。
26.下列问题由书记员承担责任:
(1)诉讼文书填写、送达延误;
(2)庭审调查笔录和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错漏;
(3)校对案件审理报告、调解书、裁判文书出现错误。
27.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裁判文书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
28.庭长应努力提高全庭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民事审判执法水平,带好全庭队伍,指导、检查全庭案件的审理,尽可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减少案件的审批,确保全庭完成审判任务。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四、关于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29.各地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由全庭审判人员参加。
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由庭长主持或由庭长指定的副庭长主持。
30.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分审判研讨会和案件讨论会。审判研讨会主要是交流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审判建议,研究、探讨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统一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原则;案件讨论会是研究庭长提交讨论的具体个案,为案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案件讨论会讨论个案,合议庭成员应参加。
参加案件讨论会的审判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自行回避,或由庭长决定回避。
31.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与合议庭原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应予复议。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同意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的,原则上不再报送庭长审批,由审判长直接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不同意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的,应具体说明理由,报送庭长审批。庭长可决定再次讨论。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仍不同意的,庭长应及时提出意见呈送主管院长审批。
五、关于裁判文书的改革32.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写案件审理报告,迳行制作裁判文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便也不必在裁判文书中陈述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应写出简要的《案件审理说明》附卷。
33.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尝试根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当事人争议的大小,繁简有别。
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判决书应当详写,原则上参照省法院民庭于1999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制作。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写。案情特别简单的,裁判文书可以格式化制作。
3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应陈述案件的受理日期、庭前交换证据日期、审理日期。案件如经评估、审计、鉴定,应陈述评估、审计、鉴定的时间和结果。法院依职权调查提取的证据应予说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应陈述质证、认证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不能举证证明的主张亦应说明。
35.民事案件的调解书,案件事实可以简述。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不予陈述,但调解协议应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36.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不再给重审法院出具指导性意见的内部函件,但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论述案件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20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