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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浙政发〔2008〕49号
发布日期:2008-8-5
执行日期:2008-8-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