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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07-31

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政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7-31

执行日期:2008-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将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考核和监督,确保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今后5年,全市每年力争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9万人以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妥善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继续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8号)中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的相关政策: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就业援助工作要坚持“重在就业、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运用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服务措施和鼓励创业、自谋职业以及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创办生产自救经济实体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 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四)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五、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证样式、管理办法等,由省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开发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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