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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7-15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文  号:国测人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7-9

执行日期:201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对注册测绘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逐步建立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注册测绘师信用档案。注册测绘师信用档案应包括注册测绘师执业业绩记录、学术研究及项目获奖情况、被举报投诉核实处理情况、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情况及其他需要记入档案的信息。

注册测绘师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注册测绘师姓名和注册证编号或执业印章编号查询注册测绘师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中,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和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确定。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外国人员来我国境内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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