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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0-04-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9]民他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00-4-5

执行日期:2000-4-5

四川省高级人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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