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4-1
执行日期:2000-4-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复查、再审案件的调卷工作程序,提高调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案件应予调卷:
1.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本院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
2.各中级人 的公安、检察卷等)报送或邮寄给本院立案庭,如果一案在一个法院经过二次以上审理,该院应将所涉卷宗材料全部调齐后再一并报送本院。如有特殊情况十五日内不能报送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院。
六、对紧急案件,可采取电话通知调卷,下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由专人按通知要求报送,不得延误。调卷函在接收案件的同时补办。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调卷责任人调卷、催卷、追查卷宗下落的权利,并为送卷提供支持。
八、调卷过程中应当保证各个案卷交接环节签收手续准确、完整,严守审判秘密。凡出现卷宗数量差错及丢失卷宗的,应以签收手续为依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敷衍塞责、调送不力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本院将定期予以通报,各级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处理。
十、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