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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7-21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7-21

执行日期:2008-7-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鼓励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日期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5万元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抵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全额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建立并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按期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授予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后,可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作为其奖励工作经费。

  (七)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1.鼓励企业吸纳。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要以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的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

  八、其他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四)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招用有关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和《关于部分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原按市有关规定认定的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六)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七)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并做好与已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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