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 号:阿署办发〔2008〕29号
发布日期:2008-7-2
执行日期:2008-7-2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过去的40元提高到65元以上。其中,自治区补助40元、盟级补助15元,旗级补助额(最低不得低于10元)各旗自行确定。
二、补助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4月30日前,盟、旗财政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自治区补助资金将根据盟、旗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城镇居民实际参保之日算起。
三、按时缴纳家庭应负担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参保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家庭应负担医疗保险费。
四、建立城镇居民参保情况电子档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一律为参保居民建立电子档案,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网络管理。自2009年开始,盟财政将依据电子档案记录拨付补助资金。
五、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年初下达的50%提高到80%,全盟参保人数年内要达到37600人。其中,阿左旗(包括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参保人数要达到29143人、阿右旗参保人数要达到4667人、额济纳旗参保人数要达到3790人。
六、修改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各旗要按照《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尽快修改完善各自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要采取规范制度、理顺关系、增加投入等措施,全面完成扩面任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