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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0]知他字第4号函
发布日期:2000-3-16
执行日期:2000-3-16
广东省高级人 》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你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更为适当。请你院接此函后办理管辖手续,依法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