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7-1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社会保险局、市处有关科室: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赣劳社养[2008]15号文及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现将南昌市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等城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全市标准,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各县标准。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见附表。
2、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后已按原标准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附: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养老金
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养老金 | |
单位:元/月 | |
单位 | 平均基本养老金 |
全市 | 759.7 |
南昌县 | 712.7 |
新建县 | 703.1 |
进贤县 | 722 |
安义县 | 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