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执行,由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作出的征缴、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在法定的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非诉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