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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0-03-03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3-3

执行日期:2000-3-3

生效日期:1900-1-1

(2000年3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 ,16K纸每张收费0.3元,8K纸每张收费0.4元。

2.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3.勘验、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误工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4.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

(四)上诉案件按上诉请求标的额收取上诉费。

三、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

1.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收费金额由立案机构确定,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金额由相关业务庭确定。

业务庭案件承办人,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收费金额,报本庭庭长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到法院财务部门指定银行预交。

2.当事人根据业务庭的通知,到法院财务部门指定银行预交。法院财务部门凭银行收款回单出具预收诉讼费用票据给当事人,当事人凭预收诉讼费票据到相关业务庭开展诉讼活动。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关的诉讼后果。

3.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进行审判、执行活动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务规定,到法院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4.案件结案后,当事人凭业务庭通知书及预收诉讼费票据到财务部门换取实收诉讼费票据,多退少补。各业务庭将结案情况每月底列表报本院立案机构、司法统计部门、财务部门。

5.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须经相关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和财务工作主管副院长批准。经批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门编制缓交诉讼费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附卷、一份存有关业务庭。缓交到判决前的诉讼费用由受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收缴,缓交到执行中扣除的诉讼费用由执行庭负责收缴,法院财务部门监督收缴。

6.因管辖权变更或上级调审的案件,案件诉讼费应随案移送。

四、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本通知明确的范围、项目外,不得以诉讼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全省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加强对诉讼费用收取的监督,严格做到依法文明收费,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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