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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应参保但尚未参保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07-01

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筑府办发〔2008〕112号

发布日期:2008-7-1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单位和人员大幅度增加,医疗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迄今为止,仍有少数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以种种借口拖延参保,这既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妨碍了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解决“病有所医”的精神,遵照《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中关于解决好企业不愿参保问题的要求,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督促应参保但尚未参保(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2008年9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9月30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后9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其参保职工仍按现行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

  (一)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等待期,职工从企业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企业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其退休人员不论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短,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企业,在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企业正式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其职工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除医疗保险费用(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外,职工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也必须比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二)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企业参保人员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至12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的30%支付;等待期满超过12个月、在24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的60%支付;等待期满超过24个月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支付。待遇过渡期内,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支付的差额部份,企业必须比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补足。

  (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后,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企业必须继续为其缴纳全部(含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退休人员方能继续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所属应参保企业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因企业应保未保而引发不良后果的,除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

  五、市、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要开展一至二次企业参保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将其作为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年审、专项检查及平时巡查的重点单位,反复多次予以检查督促,对整改不力或态度恶劣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八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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