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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1-1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12-17

执行日期:1991-1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施行后,刑期折抵问题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的规定办理。因此,刑法施行后,隔离审查期间不应再折抵刑期。但是,也有的同志认为,对于刑法施行后,被隔离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应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处理。如果被告人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逮捕前隔离审查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予折抵刑期。类似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中所说的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虽不是羁押在看守所,也不是政法部门决定羁押,但这些人事实上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应折抵刑期。

  上述意见,究竟哪一种正确,对此我们把握不大,专此请示,请批示。

  1991年10月7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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