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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0-02-18

发文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文  号:闽土[20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2-18

执行日期:2000-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市)、县(市、区)人 》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查封、转移裁定的登记。

  十五、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移裁定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未予执行的土地使用权裁定解除查封。

  十七、土地执行案件中,需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结果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十八、人民法院处分没有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有地上物但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人民法院处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十九、被执行人不能以金钱形式履行债务时,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变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二十、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权益经评估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二十一、已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人民法院在处分时,应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人民法院在处分时,不得按抵押财产处分。

  二十二、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其登记。

  二十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法院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为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的,其行为无效,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四、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未尽事宜或人民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分歧的,应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有关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二十五、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涉及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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