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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07-1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7-10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责任,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发展省内外贸易和省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工作。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用好大学生创业基金,鼓励支持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创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在大、中型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增强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即将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四)开展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 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择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使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七、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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