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楚政办通〔2008〕49号
发布日期:2008-7-8
执行日期:2008-7-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州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印发〈楚雄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1999)136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1.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了1年(含1年)以上 责任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检查监督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和领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通报。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制表机关: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法人代码:批准文号:云统字(1998)22号
单位基本情况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主管部门 | |||||||
单位类别 | 1.企业; 2.事业(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机关; 4.团体 | |||||||||
经济类别 |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个体;5.联营; 6.股份制; 7.外资; 8.港澳台; 9.其他 | |||||||||
单位地址 | ||||||||||
年末职工总数(人) | 长期职工(人) | 临时职工(人) | ||||||||
残疾职工情况 | 类别 | 合计(人) | 视力残疾(人) | 听力语言残疾(人) | 智力残疾(人) | 肢体残疾(人) | 精神残疾(人) | 综合残疾(人) | ||
长期职工 | ||||||||||
临时职工 | ||||||||||
大专及以上 | ||||||||||
高中中专 技校 | ||||||||||
初中 | ||||||||||
小学及以下 | ||||||||||
合 计 | ||||||||||
差比例意向 | 1.接纳残疾人; | 2.缴纳就业保障金: | ||||||||
拟接纳残疾人就业岗位 | ||||||||||
职工家属残疾人 | 1.人数: | 2.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