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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夫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时间:2000-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0]法知字第3号函

发布日期:2000-1-28

执行日期:2000-1-28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如何夫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人 状态不发生变更。在此前提下,贵局可以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自行决定中止有关专利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总是意见第102条规定,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四、贵局协助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可以续延。如到期未续延,该财产保全即自动解除。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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