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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9-1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文  号:[1999]执他字第18号

发布日期:1999-10-15

执行日期:1999-10-15

  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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