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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暂行规定

时间:1999-10-11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广东省委粤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行执行工作管理体制重大改革,保证全省各级人 ,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法院对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执行法律、遵守审判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对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省法院备案。

  执行干警在工作中因依法执行受到不公平处理的,由所在法院及时上报省法院,由省法院核查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执行省法院监督意见,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中级法院在不违背本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对所属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细则,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1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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