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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0-12-30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12-30

执行日期:1990-12-30

四川省高级人 的审结时间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开庭审判的,应以宣判时间为审结时间。没有开庭审判,委托宣判的应以裁定书、判决书寄出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刑事第二审案件与第一审的结案方式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审理案件是一种诉讼活动,案件是否审结,应以法院的判决、裁定送达的时间为准。故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当从上诉、抗诉期满,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送达之日止计算。当庭宣判的,以宣判时为准。

  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0年10月29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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