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46号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了结之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2、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已在原案缴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不再收取。但申请执行人应缴纳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辖区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本规定范围内裁定终结执行案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制定《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解决"执行难"既有宏观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有微观上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我省的执行存案中,既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年已经裁定中止执行而不能报结的案件,也有不少是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而未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据广州、深圳等地法院的调查,在已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中,因符合恢复执行条件而恢复执行的仅占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总数的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案件中止后无法恢复执行,实际上已经成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死案".由于这些中止执行的案件按规定属于未结案件,因此,不但增加了未结案件数,降低了结案率;也影响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有一些案件因规定不明确,年复一年地挂在积存旧账上。对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35条第6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积存案件,提高结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本规定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终结执行情形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诉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而设定的条件,规定了6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主要是关于严格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严格把关,庭长、院长审批,慎重处理,防止乱用、滥用,扩大范围。
第三,关于重新立案执行的规定。主要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符合重新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原终结执行裁定可不必撤销,由立案庭立案后,尽快交付执行庭子以执行。
第四,对终结执行的监督。规定了对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给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防止执行人员乱用、滥用权力。
第五,期限和收费问题。明确规定了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重新收费的原则。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