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9]191号
发布日期:1999-9-20
执行日期:1999-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的票据,更不得自行制定收费票据。
4.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我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下发以后,各地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给法院的“业务补助经费”,是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将“业务补助经费”用以其他项目的开支。
以上各项,望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