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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0-11-25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11-25

执行日期:1990-11-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9号《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 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包括第一、二审)都可行使。因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都有权行使辩护权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对辩护人的意见和理由,在判决(裁定)书理由部分,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不采纳。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被告人,上诉期过后又委托律师辩护的,第二审法院不应允许。因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被告人不提出上诉,说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丧失了上诉权,也就没有必要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复示。

  1990年9月2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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