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6-18
执行日期:2008-6-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的建设部等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7)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 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农民工聚居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