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固政发〔2008〕92号
发布日期:2008-6-23
执行日期:2008-6-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固中央、自治区属各单位:
现将《固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固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的原则;
(二)坚持居民自愿参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和医疗保险管理费用政府负担的原则;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由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固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出生40天以后的城镇婴幼儿、少年儿童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女50岁、男60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市在校农民工子女;其他城镇居民。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单位补助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 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基本政策变化或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基本医疗需求增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等情况,对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可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