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民政厅
文 号:赣劳社农[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6-23
执行日期:2008-6-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进行调整,由年复利2.5%调整为4.14%,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