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文 号:盘政通〔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6-16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属各办、局:
盘龙区人民政府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昆明市盘龙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昆明市盘龙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 》,地税登记证副本,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到盘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及指定点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核定。
(三)申报缴纳时持残联核定的《昆明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到地税缴税窗口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或按省、市、区税局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核定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编制保障金征收清册,并向用人单位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九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因不可抗力或严重亏损确需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联合会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上报同级残工委审批执行。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征收时间和缴纳的期限由残联和税务机关共同确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核定、征收。逾期缴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补贴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培训所需设备、设施等费用;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和个人。
保障金是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的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由区残工委制定专门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龙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盘政发(1998)15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