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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1999-07-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21号

发布日期:1999-7-28

执行日期:1999-7-28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 》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本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相关费用不再追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此后发生的费用,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追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订的。本规定仅对亟需解决的诉讼收费问题作些补充,对《办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近期内全面修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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