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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0-07-11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7-11

执行日期:199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没有顺延的规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请复示。

  1990年7月10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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