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7-27
执行日期:1999-7-27
生效日期:1900-1-1
梅州市中级人 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从侵害时起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从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